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90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七台河市**区**小区B区24号楼4单元502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茄子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向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将此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贺某某在其租住的七台河市新兴区**375号楼3单元502室内,多次容留刘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多人吸食毒品。
经侦查,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茄子河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检测报告、检测照片等;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证言;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其租住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荣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简易程序建议书;
3.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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