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贺某某,性别:**,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6********,**族,**文化,无业,住本市普陀区**村**号**室。199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4月、2014年3月、2017年2月均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1月16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2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至本市普陀区**路**号一按摩店内,无故滋事殴打店内人员被害人李某某、朱某乙、朱某丙,致三人面部、身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面部挫伤,被害人朱某丙右面部挫伤,被害人朱某乙左侧腰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当日,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贺某某抓获,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朱某丙、李某某、朱某乙的陈述、证人程某某、任某某、朱某甲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佳菁
2021年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三册。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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