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6********,黎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小区**栋**单元**房。因寻衅滋事2019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日3时许,贺某某到保亭县**餐馆寻找他人报复,在找人时认为餐馆老板陈某甲说话声音大,便随意欧打陈某甲及餐馆员工虎某某,导致陈某甲头部软组织挫伤。2019年3月5日,保亭县公安局依法对贺某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2.2019年8月14日3时许,贺某某以曾被邢某某、黄某某殴打为由,在保亭县**路口随意殴打邢某某、黄某某、周某某。2019年8月15日,保亭县公安局依法对贺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3.2019年11月22日8时许,贺某某酒后将保亭县**路**店内的餐桌掀翻,并随意欧打陈某乙及吴某某。2019年11月22日,保亭县公安局依法对贺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保亭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熊某某、卓某甲、卓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虎某某、邢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圣法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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