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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号。因破坏选举秩序,于2008年1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诬告,于2008年12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3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5年12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1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9年3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自2007年以来,以其个人信访问题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和答复意见不服,遂产生不满情绪。被告人贺某某为满足其个人诉求,多次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5年12月14日上午11时许,贺某某以在巴州区******社新修变电站占用了其土地为由,阻挠**镇供电所在此施工,并捡起地上的一根角钢将停放在工地上安装电线的维修车辆挡风玻璃砸烂。经查,该变电站占用的土地属于该村村民贺昌财所有。

2. 2019年3月15日9时许,贺某某到**镇政府**所办公室向工作人员杜某某反映有关信访问题时,将办公桌上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之后,贺某某被出警民警带离。经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35元。

3.2019年8月1日7时许,贺某某在省道S302巴州区****桥处,手持用一根竹棒捆绑的“停”字牌,对途径此处的谢某某驾驶的往返巴城至花溪的川Y5****客运车进行拦截,强行查看乘客身份证、索要钱款求,并以打砸客运车等相威胁,不准将车开走。谢某某报警后,贺某某被出警民警带离。

4.2019年8月30日7时许,贺某某在省道S302巴州区**镇解放桥处,手持用一根竹棒捆绑的“停”字牌,将砖块堆放在公路两边,对途经此处的往返巴城至花溪的客运车进行拦截,造成车辆堵塞,影响乘客正常出行。 先后拦截了谢某某驾驶的川Y5****号客运车、王某某驾驶的川YQ****号客运车、陈某某驾驶的川Y1****客运车,强行查看乘客的身份证和索要钱财。之后,用砖块对王某某、陈某某的车辆实施打砸,造成川YQ****客运车挡风玻璃损毁、川Y1****客运车副驾驶一侧中门车窗玻璃损毁、部分乘客滞留。之后,贺某某被出警民警带离。该事件发生后,贺某某拦截及打砸车辆的视频、照片等在腾讯、优酷、抖音、爱奇艺等视频软件广泛传播,被今日头条、腾讯、新浪、凤凰周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浏览量达十万余人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次被损毁的挡风玻璃和侧窗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1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因其个人诉求产生不满情绪,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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