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2015年1月1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黄子洞中国移动加盟店内拿维修的手机,后因不满维修费用,一气之下拿起店内木凳将店内电脑、打印机、展示柜、大门玻璃以及停放在店外的一辆日产牌轩逸小轿车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告人贺某甲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3448元。
同日,公安机关将被现场群众控制住的被告人贺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损坏物品清单、
维修结算单、相关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前科资料等;2.证人刘某某、叶长岸、官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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