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4********,汉族,籍贯湖南省岳阳县,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区第**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贺某某经朋友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到广东省东莞市以异常交易方式将自己在东莞市开户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700002691****)、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6001054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57001752****)和绑定的关联U盾、电话卡(号码1987304****)通过李某甲出售给“华某某”(另案处理),截止案发被告人贺某某未获得李某甲许诺的人民币2000元报酬。
现查明,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涉案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700002691****)系公安部反电诈网络平台已登记信息,账户内的支付结算(贷方)金额合计人民币1394742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600105429471)系公安部反电诈网络平台已登记信息,账户内的支付结算(贷方)金额合计人民币871785.6元。
另查明,2020年6月9日,被害人李某乙被他人通过网络刷单为名骗取 49016元,其中31160元通过李某乙建设银行卡转到了贺某某名下卡号为6216697000026914949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内。2020年6月10日,被害人李某丙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名骗取24000元,其中6000元通过李某丙建设银行账户转到了贺某某名下卡号为62305206001054294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内。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贺某某到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涉案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存周
检察官助理:徐锐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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