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90号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性别: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贺某甲通过微信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人民币8.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孪茵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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