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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504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贺某某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巷**号**楼经营**超市,自从网上获悉六合彩赌博网址后,被告人贺某某遂通过微信(微信名法**)在超市后面的住处收取邓某某、黎某某、马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和转款,然后下注到六合彩赌博网址,利用返点非法牟利。2019年9月10日19时27分许,根据举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巷**号**楼**超市后面的一个小房间将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贺某某抓获。迄今为止,被告人贺某某通过微信共收取六合彩投注总额51000余元,非法牟利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邓某某、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收取他人六合彩单并在网上进行投注,其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根据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随案移送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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