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452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岙**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闲聊”APP上组建群名为“发茶馆3***0”的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群内使用“舟山麻将”、“舟山边锋棋牌”APP以赌 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采用前期在赢家赢50元以上抽头5元,后改为赢家赢50元以上抽头3元的方式抽取“房费”获利。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通过收取“房费”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5857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区六横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图照片、“闲聊”群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琤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