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2********,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农民,原杞县**乡**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杞县**乡**村**组。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1********,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农民,原杞县**乡**村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杞县**乡**村**村**村。
被告人胡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6********,汉族,小学,中共党员,农民,原杞县**乡**村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杞县**乡**村**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胡某甲、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0时,被告人贺某甲、胡某甲、张某某到省信访局上访,河南省杞县**乡包村干部岳某某、杞县**乡**村支部书记胡某乙、杞县**乡**村干部贺某乙在组织的命令下,去郑州将贺某甲、胡某甲、张某某接回。在郑州岳某某与三位上访人代表贺某甲沟通谈判的过程中,三人借机向胡某乙强行索要补偿上访花去的费用,否则不回去并且要继续上访。被害人胡某乙害怕完不成领导交代的任务,迫于压力,岳某某与胡某乙商量后胡某乙同意拿出12000元付给三人,经报杞县**乡主要领导同意,答应三人提出的所有息访条件,才将贺某甲等三人接回。接回贺某甲等人第二天,在被迫情况下,岳某某从杞县**乡农商银行取出12000元,交给了贺某甲,事后由胡某乙将12000元钱还给了岳某某。三人得到钱后,在贺某甲的主持下,胡某甲分得3500元,张某某分得2500元,贺某甲分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胡某甲、张某某采取信访告状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6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佳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三被告人现押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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