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101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广东省紫金县,暂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户籍在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以帮忙查看水龙头问题为由,将住在隔壁的被害人陈某某骗至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在卫生间等处,采用强行搂抱和亲吻、拽扯被害人打底裤和内裤、用手抠摸被害人阴部等方法,欲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陈某某借口需要戴避孕套才可以发生性关系,提出回隔壁**室租住地拿避孕套,趁隙回到**室并将贺某某锁在门外,故被告人贺某某未得逞。
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门诊病历、通话记录、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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