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贺**,曾用名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群众,户籍地荥阳市**办**花园**号楼**单元**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3月3日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贺**将被害人田**送回荥阳市**城她的住处,两人饮酒后,被告人贺**将被害人田**推倒在卧室床上,不顾其反抗,按住其双手与双脚,强行与田**发生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诊断证明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荥)公(物证)鉴(法物)字[2020]25号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语音材料(何**证言)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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