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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7〕458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5年6月30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体团体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8月8日、10月17日本院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初,被告人贺某乙安排被告人贺某甲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无线电发射器(伪基站),后其二人又与被告人贺某乙、王强华(另案处理)商议,由贺某丙和王强华携带三台无线电发射器(伪基站)到外地安装,贺某甲在湖南双峰县负责设备远程调试。后贺某丙、王强华驾车携带无线电发射器进入安徽境内寻找适合安装地点,后于2016年11月9日,在京台高速庐江段附近租赁了徐某某户(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二楼一间北向房间,并在该房间安装了一台无线电发射器,安装后贺某甲在湖南双峰县对该设备进行了远程调试,并与贺某乙利用远程软件及手机操控该台无线电发射器,发送大量含有办理假证内容的违法信息。经安徽省无线电监测站认定,该无线电发射器发射功率为10.76W,发射频率为935.2MHZ-959.8MHZ,能够正常向既定功率覆盖下的G网手机用户发送信息,该设备未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安徽省无线电台站数据库亦无该设备的台站信息。经庐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该设备电脑主机进行电子证据分析得出,该设备共计发送含有“我公司长期办理各种证件(毕业证、资格证等)电13564763354”内容的短信228362条,接收该设备短信的用户手机IMSI共计104005个。

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安徽省无线电监测站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情况的复函、检测报告等;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庐江县公安局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疑人贺某丙、贺某乙、贺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丙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87387****贺某甲、1800738****贺某乙。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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