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卖淫,于2005年9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贺某某伙同喻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贺某某以色情引诱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从本市富阳市富春街道恩波广场骗至富春街道渔种场路10号一楼房间内,待被害人杨某某脱掉衣裤后,喻某某趁机进入房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730元后离开。被害人杨某某发现现金被窃后即在房门外抓住正欲逃走的被告人贺某某,喻某某、周某某为帮助被告人贺某某逃跑,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杨某某头部受伤,后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喻某某、周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贺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势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门诊病例、CT诊断报告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喻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浩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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