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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115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以来,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区**茶馆与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赌博,李某甲因输钱怀疑系陈某某等人在赌博的过程中“出千”,遂授意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纠集人员“捉千”以索要钱财。刘某甲随即联系刘某乙,三人一同商议由被告人刘刘某乙负责纠集人员为李某甲“捉千”,捉到之后就逼迫对方赔钱,李某甲将所得钱财的30%分给刘某乙作为报酬。其后,李某甲继续在**茶馆与陈某某等人“斗牛”,刘某乙亦屡次在该茶馆外等候,但均未等到合适机会。

2017年9月4日,李某甲又与陈某某、孙某某、张某甲、欧某某、覃某某、池某某等人在**茶馆“斗牛”,刘某甲按事前商议联系刘某乙华,刘某乙随即通知被告人贺某某以及唐某甲等人,被告人贺某某再纠集胡某某(另案处理)、喻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胡某某、喻某某以有人打牌被“出千”了需要人帮忙“了难”、“站墙子”为由纠集人员。其中胡某某又纠集左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喻某某纠集王某乙,王某乙又纠集吴某某,吴某某再纠集王某甲,王某甲纠集王某丙、李某乙、朱某某(均在逃)等人,一行数十人聚集至**茶馆外等候。当晚,刘某甲接到李某甲动手的指令后通知刘某乙,刘某乙随即指挥茶馆外的被告人贺某某等人暴力破坏该茶馆大门冲入茶馆内,使用手铐、暴力殴打等方式控制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张某甲、欧某某、张某乙并将其强行带离。期间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在现场等候通知,视茶馆内的情况伺机而动。

李某甲等被告人将陈某某、孙某某、欧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强行带至长沙市岳麓区**附近一无名山顶,通过殴打陈某某的方式威逼该五人赔钱“了难”,后经讨价还价,孙某某支付了李某甲人民币44400元;张某甲支付了李某甲人民币45000元;欧某某支付了李某甲人民币20000元、另有人民币25000元由陈某某担保。该三人付钱之后,李某甲于9月5日5时许开车将三人送至**附近放走。陈某某、张某乙共计支付李某甲人民币115000元,9月5日10时47分,张某乙向李某甲转的最后90000元人民币到账之后,李某甲等人在**小区对面的加油站放二人离开。

事后,李某甲分给刘某乙人民币总共84800元,刘某乙分给被告人贺某某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贺某某又将其所得财物分别发放给被其纠集的李某丙等人。

2018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区**路**超市内将被告人贺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协议书、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覃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肖某某、左某某、王某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欧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唐某甲、李某丙、陈某某、李李某丁、刘刘某丙、李李某戊、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延庆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8册,光盘5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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