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号,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与唐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由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贺某某给付唐某某还款35万元,给付方式为2019年1月15日之前给付12万元,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12万元,余下11万元在2021年1月15日之前一次性偿清,若贺某某未按期履行,唐某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次性给付全部欠款,并由贺某某自2013年3月26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该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10日生效,同日贺某某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后续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后被告人贺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唐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向松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滋市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受理,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其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因被告人贺某某擅自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且未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报告,导致法律文书被邮政快递部门退回。

现查明,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间,被告人贺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28700********)的进账流水为508405.44元,支出流水为505744.35元,支出流水均未用于履行对唐某某的给付义务。

2019年4月18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从上述银行账户中司法扣划1637.74元,贺某某发现后仍拒绝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执行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罚款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鄂成 

  检察官助理:杜  航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