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人,现住兰州市红古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在甘肃省永靖县,被害人陈某某搭乘被告人贺某某车辆时,被告人贺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谎报年龄,向被害人陈某某自称是兰州市红古区某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并向陈某某出示警官证证件,主动要求添加陈某某微信,骗取该陈某某好感及信任,自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交往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家庭突遭变故,需要帮助为由,先后在红古区海石湾镇、永靖县刘家峡镇、兰州市城关区等地以借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被害人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贺某某名下**银行账户62220827030********转账共计29.12万元。被告人贺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银行信用卡,将总信用额度2.4万元全部恶意透支。被害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2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进行索要,该贺共计退还41576元,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273624元。所得赃款已被其全部用于购买汽车及个人消费挥霍。
2、自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贺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谎报年龄,谎称是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马某某,以此为名骗取天水籍女子刘某某信任及好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被告人贺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信任及好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昭辉
2020年4月2日
附: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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