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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招摇撞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市,身份证号码622901196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大道**号**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号)。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贺某某与纪某某相识后向纪某某谎称自己系南京市公安局下辖分局的民警,并向纪某某出示了其购买的假的警官证。后纪某某基于被害人刘某某的请托,请被告人贺某某为刘某某帮忙办理足疗店营业执照事宜。被告人贺某某以办证需要花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收据等书证;

3.证人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王小敏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为:1818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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