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眉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日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大学毕业至2019年5月被告人贺某某在宝鸡****发展有限公司上班,负责宝鸡****发展有限公司、宝鸡****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出纳一职,任职期间挪用上述三公司840932.73元,案发后向公司偿还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贺某某供述;
4、证人证言:毛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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