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未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2006年1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5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宾馆内,被告人贺某某(系**宾馆老板)因被害人张某某盗窃房客唐某某笔记本电脑(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220元)一事,拳打脚踢张某某头部、腹部,致张某某腹腔积血、脾脏破裂。经西安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2019年8月12日,贺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