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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水县**。2003年9月26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罚金三千元;2006年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2月14日被临沂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与沂南县**镇**村孟某某存在感情、经济纠纷。2019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因孟某某到沂水县***小区张贴传单向其索要欠款而心生不满,与孟某某发生争执、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拳打孟某某,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张娜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在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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