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3********,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8时许,在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堂者公路旁的**处,被害人韦某某与被告人贺某某家因**小组六户人家修公路的土石滚落至两家地界交界处,引发了地界纠纷,双方在村小组干部韦某甲现场调解过程中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贺某某使用石块打伤韦某某右手拇指致骨折。经鉴定,韦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甲、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真瑜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何某某电话:133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7页,光碟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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