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组。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西安市**医院,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道与**道交汇处)建设施工期间,陕西**公司在该施工现场修路时将一辆铲车停在路上,**现场负责人员陈某某找陕西**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贺某某,要求挪车,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贺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打伤,后离开现场并向老板柳某某报告情况。同年2月13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贺某某到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张卜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本次外伤所致鼻骨骨折(鼻骨两侧),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18日贺某某所在单位陕西**公司赔偿陈某某20万元,陈某某对贺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熊某某、柳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伤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工作期间因施工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贺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贺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海洋

2020年7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