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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9********,汉族,初中毕业,货车驾驶员,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9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012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5时4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豫H*****号欧曼牌重型仓栏式货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镇**街南侧时,将由东向西步行斜穿机动车道的高某某撞倒,造成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贺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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