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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湘潭县**镇**宿舍。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S325线由湘潭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组地段,与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贺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某自动向湘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贺某某已与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鸿艺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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