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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南处时,与站在路边的被害人马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载夏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张某某受伤。经认定,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贺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香琴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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