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5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1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栋**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宜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分别在2019年5月某天下午、2019年7月中旬某天下午、2019年8月上旬某天下午在其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栋**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物证:扣押的贺某某吸毒工具壶子一个,以扣押形式移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3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宇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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