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贺引杰,曾用名贺静杰,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20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20年6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引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贺引杰为非法获利,在本区东港街道应家湾水库附近、南岙山上、城北花树岙的三个废弃民房内开设赌场,并纠集赌博人员应某某、史某某等20余人以“硬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贺引杰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贺引杰已退赃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引杰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引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引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佳静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贺引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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