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351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村**路**弄**号。曾因犯放火罪、强奸罪,于1994年9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4年10月、2018年5月、2019年7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四个月、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贺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途经本区**街道**路**号黄某某暂住处,趁无人之机,推门进入院内,尔后又进入二楼黄某某房间,从床头柜处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同年6月29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在其家属协助下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蔚彬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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