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白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镇**村**组**号。2011年4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5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贺某某在永登高速公路占地已赔偿到位的情况下,以实际占地多而包赔少为由,多次组织本村二三十名村民到本市王集乡余庄村永登高速贺桥段施工现场,无故阻碍工程正常施工,造成施工方被迫停工,给施工方河南通冠绿化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00元。
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在本市王集镇王集街上、裴桥镇和顺集等地非法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10年10月12日、2011年2月1日被本市卫生局先后二次行政处罚。2015年1月份,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裴桥镇和顺集上的牙科诊所内继续进行非法诊疗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宋某某、刘某陈述;
3证人贺某、高某某、苏某等人证言;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5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无故滋事,阻止他人施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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