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贺某某路过**镇**水库旱塘边时,村民邓某某找被告人贺某某商量,想将自己种植在旱塘及旱塘边山凹里的杉树卖给被告人贺某某(旱塘及旱塘边山凹里的土地由邓某某承包,林木系被害人邓某甲种植,平时由邓某某管理)。双方谈好价后,被告人贺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证可证》,又未经**山上杉树所有人邓某甲同意,便请了2名民工将种植在旱塘和附近山凹里的杉树,以及被害人邓某甲种植在**山上的杉树全部剥掉树皮,等树死后再砍伐下山。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邓某甲巡山时发现自己栽种在**的300多棵杉树全部被剥皮并己枯死,便找被告人贺某某要求赔偿。商谈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认为被害人邓某甲要的价格过高,不愿意赔偿并发短信威胁被害人邓某甲。经鉴定:**及其邻近山凹里被剥皮死亡的杉树共计341株(其中被害人李某某所有30棵,其余为被害人邓某甲所有),带皮胸径12厘米到28厘米不等,面积2.7亩,蓄积32.4立方米,杉树总价值38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移送案件线索及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投诉举报登记表、报告、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退耕还林补偿款凭证、图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邓某某、邓某丙、郭某、伍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资文胜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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