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65********,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史庄镇中张巨村和平路**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于2020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30日,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与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黄花社区筹建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日,被告人贺**与广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该项目三标段施工工作。贺**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伪造广宇公司行政章、财务印章、渑池县惠民苑社区三标段建设工程项目部印章共计三枚,给发包方出具虚假委托付款书多份,将本应拨付广宇公司的工程款拨付给他人,致使广宇公司为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伪造公司印章多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水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银海
检察员助理:王 涛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贺**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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