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室,住蚌埠市禹会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底,被告人贺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街**段,乘被害人谈某某不备,窃取棉鞋一双。经鉴定被盗棉鞋价格人民币150元;
2、2019年2月底,被告人贺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街***服装店内,乘被害人苏某某不备,窃取加绒咖啡色女式打底衫一件。经鉴定被盗打底衫价格为人民币39元;
3、2019年3月1日晚1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街路口,乘被害人武某某不备,窃取浅咖啡色内衣一件,经鉴定被盗内衣价格为人民币28元;
4、2019年3月1日晚,被告人贺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街***家服装店,乘被害人胡某某不备,窃取白色晴纶棉背心一件。经鉴定被盗背心价格为人民币80元;
5、2019年3月2日晚,被告人贺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街***林服装店,乘被害人高某某不备,窃取蓝色毛衣一件。经鉴定被盗蓝色毛衣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6、2019年3月3日晚,被告人贺某某在蚌山区**路**运对面的**文体店内,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取羽毛球拍一副,水彩笔一盒。经鉴定被盗羽毛球拍价格为人民币35元,被盗水彩笔价格为人民币14元;
7、2019年3月3日晚,被告人贺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街**段,乘被害人谈某某不备,窃取棉鞋一双。经鉴定被盗棉鞋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8、2019年3月5日晚,被告人贺某某再次在蚌埠市蚌山区**路**对面**文体店,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取水彩笔一盒。经鉴定被盗水彩笔的价格为人民币8元;
9、2019年3月5日晚,被告人贺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街**段,乘被害人谈某某不备,窃取棉鞋一双。经鉴定被盗棉鞋的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804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退赃人民币共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及现场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谈某某、王某某、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发改认定[2020]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辩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厚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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