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单独或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株洲市荷塘区、渌口区盗窃作案8次,计盗得摩托车8台,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75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伙同黄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芙蓉新村的一处私房院子里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一辆白色豪霸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40元。

2、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在株洲市渌口区领秀时代14栋2单元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一辆白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20元。

3、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在株洲市渌口区新汽车站老猫厨房后面住宅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一辆白色豪爵悦星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900元。

4、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株洲市宋家桥街道办事处芙蓉新村散户的停车坪盗窃了被害人马某某一辆旧的红色雅马哈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00元。

5、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株洲市渌口区还看今朝小区3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一辆黑色爵康光阳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200元。

6、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在株洲市渌口区还看今朝小区3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120元。

7、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钻石大厦对面邮局门口上坡处盗窃了被害人孙某某一辆红色钱江奔腾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20元。

8、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在株洲市渌口区交通小区3栋1单元处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黑色望龙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75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对案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单独或伙同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卫兵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