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219720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汤阴县**镇**街**区88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汤阴县**路**珠宝店内,利用店内员工工作疏忽,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重约4.66克),经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49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3.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煜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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