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6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镇**村**组,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贺某某帮石某某在麟游农商银行**支行取钱后,获取石某某银行卡密码,后在石某某家中乘石某某不备时,用自己备写有“贺某某”字样的银行卡(卡号62302703666********),调换石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302703666********,该卡带有存折)。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用盗窃得到的石某某银行卡,在麟游县农商银行**支行ATM取款机取款5000元,后在礼泉县信用合作联社网点多次以石某某的身份,提取石某某银行卡(卡号:62302703666********)内的现金,计6600元。被告人贺某某盗窃石某某现金共计11600元。2020年8月4日,公安局民警在咸阳市礼泉县**镇**路附近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存折;
2书证:案件说明、案件说明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办案区使用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麟游县医院体格检查表;
3.证人柏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6.提取、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的方式盗窃他人银行卡用于提现,累计1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惠民
检察官助理:冯晓娟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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