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4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窜到本市清溪镇三中村华兴苑被害人陈某甲居住的D2栋1004房,通过天台翻栏杆进入该房阳台,然后进入该房,在房内盗窃了一枚戒指(白金钻石戒指,重7.66克,价值12000)和1200元人民币的现金。得手后,贺某某即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戒指典当到本市**镇**街**金银回收行经营者陈某乙,得赃款5500元。破案后被盗戒指已经缴回并发还。
(二)2019年8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窜到本市清溪镇三中村台宏厂宿舍2栋601房,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手机(OPPO牌,R15,价值1362.62元)盗走,得手后,贺某某即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手机销赃给冯某某,得赃款48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缴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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