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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0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200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贺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四次使用工具撬锁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2日16时许,贺某某在**路**鞋厂的楼梯间,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捷佳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88元。

2.2019年4月25日20时许,贺某某在**玉器街**大道**巷**号,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台新时捷牌电动车(无法核价)。

3.2019年6月16日19时许,贺某某在**岗**路**号南面门口,盗走被害人梁某甲的一台电动车(无法核价)。

4.2020年4月2日20时许,贺某某在**竹坊**号停车处,盗走被害人梁某乙的一台雷致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513元。

2020年9月2日18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贺某某,并在其身上起获螺丝刀、套筒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2020年12月8日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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