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11时许,将被害人李某某(女,69岁,北京市人)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客隆超市门前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涉案电动车已灭失。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民警抓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芹
2020年3月23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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