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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852号

被告贺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29197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现住嘉善县**镇**村**号(户籍地:贵州省**自治县******厂)。2016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系嘉善县**镇**村**路**厂车间操作工。2020年5月7日17时许、5月8日11时许、5月10日17时许、5月11日11时许、5月13日11时许、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利用工作便利趁四周无人,临近下班之际,将车间内的铜带固定在自己的腰带处,用外套遮挡的方式,6次窃走被害人范某某放在车间内的铜带共计11卷,共计价值6678元。

2020年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对被害人范某某放在车间内的铜带2卷实施盗窃,因被被害人范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戴某某的陈述;

3.证人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聚红

检察官助理:方小光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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