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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贺中明(绰号大牛娃),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9********,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2016年9月12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2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中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贺中明乘坐摩托车路过华蓥市**镇**村**组,然后独自一人前往受害人蒋某某房屋外,用随身携带的短钢筋将蒋某某家大门处的挂锁撬开,进入屋内卧室将衣柜中的500元现金盗走,后将盗得的钱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销。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贺中明驾驶电瓶车来到华蓥市**镇**村**组**号张某甲家,趁四周无人用小木棒将张某甲家的门撬开,进入屋内在二楼卧室盗得300元现金,后将所盗的钱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贺中明乘坐摩托车到华蓥市**镇**村**组**号邓某某家,用推门的方式致使门锁受损进入邓某某家中,将邓某某家大门后一个黑色背包内的二十余元零钱盗走,后将盗得的钱用于支付车费和日常开销。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贺中明被华蓥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贺中明辨认盗窃具体地址;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光盘1张及其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被害人蒋某某、邓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之子)的陈述;被告人贺中明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中明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中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中明曾经故意犯罪,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贺中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中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丝丝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贺中明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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