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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9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棚户区。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6日至4月17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尹边工业街3号,使用螺丝刀撬烂被害人黎某某的白色小汽车右前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窃得少量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7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环滘村桥头二横3号,使用上述同样手段撬烂被害人刘某某的粤B9****小汽车右后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窃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余元。

2018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美连陶瓷城佛山正东陶瓷店门前,使用上述同样手段撬烂被害人张某某的粤A5****本田小汽车右后方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63元)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窃得少量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8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文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沿花山镇106国道两侧寻找盗窃目标,后分别去到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一队相记饭店竹星面大盘面店门口、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二十队9号北侧空地、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华成乐器厂西侧空地、花山镇平山村17队柜族集装箱厂旁空地、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三队馨艺幼儿园旁,使用上述同样手段撬烂被害人邓某某车牌号码为湘LD****丰田小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85元)、被害人江某钘粤RU****丰田小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405元)、被害人江某荫车牌号码为粤A6****l丰田小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99元)、被害人江某年车牌号码为粤AK****丰田小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48元)、被害人李某某车牌号码为粤R1****丰田小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83元)、被害人吴某某车牌号码粤FW****丰田小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99元)、被害人翟某某的车牌号码为粤A3****丰田小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35元)、被害人冯某某车牌号码为粤R7****丰田小汽车的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13元)、被害人魏某某的车牌号码粤Y8****丰田小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64元)、被害人陈某某的车牌号码为粤BV****丰田小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444元),后进入上述车内盗窃,窃得其中被害人江某钘现金人民币40余元、被害人江某荫现金人民币50余元、被害人翟某某现金人民币75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湖南省桂阳监狱外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9月30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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