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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3********,汉族,群众,专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贺某某到平某某家吃饭,饭后贺某某提出看平某某结婚时的首饰,趁平某某及妻子王某某不注意,贺某某盗窃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钉一个、钻戒一枚。经物价评估,平某某家被盗的首饰市场价值为26860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退还平某某夫妻现金2000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贺某某的父亲代贺某某退还平某某现金30000元,贺某某得到平某某夫妻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建美

检察官助理:耿  芳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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