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9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1日22时许,周某某(已判)驾驶浙CM****七座面包车,伙同池某某(已判)及被告人贺某某到瑞安市上望街道蔡宅村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西侧集装箱处,用钢丝钳剪断集装箱门锁入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于集装箱内的水管配件。涉案的水管配件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人贺某某三人平分。
2、2019年6月14日22时许,周某某驾驶浙CM****七座面包车,伙同池某某及被告人贺某某到瑞安市塘下镇凰湾村水库边仓库,盗走被害人钱某某放于仓库内的配件废铁。涉案的废铁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人贺某某三人平分。
3、2019年6月15日22时许,周某某驾驶浙CM****七座面包车,伙同池某某及被告人贺某某到永嘉县黄田街道永嘉动车站前一路边简易房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于此处的兴乐牌布电线八卷。涉案的电线八卷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人贺某某三人平分。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电线价值人民币1921元。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号被民警抓获,于2020年1月8日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1900元,周某某、池某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钱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56618****)。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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