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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8日再次将此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贺某某在其朋友龙某某经营的农家乐山庄参观时建议其栽种黄杨木用于美化环境,后两人商定由贺某某以300元一株的价格向龙某某提供黄杨木。为谋利,2019年12月5日,贺某某聘请胡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向某乙、向某丙七人在永顺县**山**屋场小地名为“***岗”的地方用掘根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黄杨木共计30株采挖盗走。次日,贺某某用货车将盗窃所得的黄杨木运往龙某某的农家乐山庄,在车辆行驶至永顺县**乡***路段时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被盗的黄杨木被依法扣押。

2019年12月19日,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0株黄杨木价值人民币16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黄杨木清单及市场指导价表、指认现场照片、检尺码单及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鉴定证明、林权证、民事诉状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向某甲、胡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向某乙、向某丙、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燕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837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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