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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0时30分,被告人贺某某在易俗河镇**路赵某某经营的麻辣烫店内吃夜宵,乘被害人赵某某到厨房忙碌时盗走放在厨房墙角水槽边储物柜内的一台苹果11promax手机。经湘潭县发展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49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77328****;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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