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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某天,在受害人欧某某经营的耒阳市**镇**煤坪做事的被告人贺某某在与梁某、罗某(二人均在逃)聊天时称,在煤坪做事工资太低,不想做了,罗某就建议被告人贺某某从煤坪拖一车煤卖掉,梁某则答应联系拖煤的货车。次日晚,梁某联系“军某”(基本情况不详)派人开了一辆煤车来到**煤坪。梁某、罗某两人在煤坪办公室望风,贺某某驾驶煤坪的铲车将“军某”的煤车装满(6铲煤约11-12吨)。“军某”将煤拉走后支付了被告人贺某某9000元钱。2018年11月10日,梁某再次打电话与被告人贺某某约定去煤坪偷煤。当天晚上,被告人贺某某与刘某(在逃)从**镇赶到煤坪,后刘政联系了曹某某(在逃),于当晚12时许,曹某某、梁某、罗某各驾驶一辆煤车先后来到**煤坪,贺某某驾驶铲车将三辆车装满煤后离开煤坪,每车约11吨许。次日,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贺某某11500元。经鉴定:欧某某的**煤坪被盗煤炭每吨价值1163元。受害人欧某某陈述**煤坪被盗煤炭约300多吨,价值4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曹某某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罗某、梁某等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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