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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村**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到本市田家湾广角网吧上网,次日凌晨5时许,该贺发现其桌子旁放着一部苹果手机正在充电,趁机拔下手机离开现场,乘公交车来到西安市尚朴路北路寻找收购手机的人员时被巡逻人员发现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72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资料;

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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