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85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接受被害人夏某某的雇佣,来到重庆市万州区**路**小区**号**室(夏某某家)做卫生,趁家里无人之机,将夏某某放在卫生间的一块浪琴牌女士手表盗走,用于自己佩戴。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775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贺某某将手表归还给夏某某。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手机录制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电话1872367****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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