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92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53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贺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路过长沙市雨花区**路“**宝贝”商店门口时,见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商店门口的一辆价值为人民币2641元的电动车在充电,且车辆钥匙遗留在车上,被告人贺某某遂上前用车辆遥控器发动该车,并将该车盗走。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贺某某携带赃物至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等物证;2、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9月19日
附项: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10025****;
2、移送案卷两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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